美国投资移民指南 美国投资移民必备,摘自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网
中国驻美国使馆经过认真筹备,创办了“投资美国指南”网站。网站对美国吸引外资的行政架构、投资环境、投资程序等进行了梳理,
全景式展示了与赴美国投资相关的基础信息。
点击查看,完整版《美国投资移民指南-官方发布》
第一节 赴美投资前企业应思考、注意的重要问题
一、算好“战略、经济”两本账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市场容量大、商机多、科技发达,成为众多外国公司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与此同时,美市场高度成熟,法律法规健全,普通劳动力成本高,竞争激烈,部分行业进入门槛较高。因此,中国企业在决定赴美投资前,务必要算好“战略、经济”两本账。
“战略账”是指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规划,分析国内、国际以及美国经济形势、具体行业发展趋势,深入思考赴美投资将如何优化本企业资源配置能力,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作为投资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忌盲目、冲动做出投资决策,以免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经济账”是 指企业要全面、系统评估赴美投资的经济可行性,整合公司内部、外部的专业资源,深入做好项目选址、投资、税务、法律等前期各类调研,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准备,科学确定可行性报告,事先做好“家庭作业”,要特别重视培养、储备本公司跨国经营人才的工作。避免出现赴美投资后,才发现投资成本过高、项目不可行等情况。
二、选择适合的赴美投资方式
企业在深入、细致计算“战略、经济”两本账、做出赴美投资决策后,面临的首要问题是选择何种投资方式。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绿地投资(GreenfieldInvestment),又称“创建投资”,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独资或合资设立新企业。
二是跨国兼并(Merger)、收购(Acquisition),又简称“并购”,指外国投资者为了达到特定经营目标,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份收购下来,从而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实施实际或完全的控制行为。
绿地投资、并购两种方式的比较:
绿地投资方式的 项目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可根据企业需要和实际情况,小至设立代表处,大到新建工厂,能有效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继续巩固品牌、产品和服务认可度。由于绿地投资会带来新的生产能力、税收、就业岗位,往往容易受到东道国的欢迎和认可,但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大规模绿地投资需要长期、大量的筹建工作,对投资者资金实 力、跨国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等有较高要求。
并购方式可使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取目标企业的技术、客户、品牌、销售网络等关键资源,但并购项目可能需要经过联邦层面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或反垄断部门等审查。在并购完成后,交易双方还面临资源整合、文化差异、人员调整等挑战。
三、酌情选择专业咨询公司
在美投资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涉及注册、税务、劳工等法律法规,由于各州存有差异,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投资促进部门均建议外国投资者聘请当地专业律师提供咨询服务。
对 于在美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例如:制造业投资涉及项目调研、选址、公司设立、购买土地、环境影响评价(申请空气排放)等手续、争取优惠政策等多个流程;并购项目涉及复杂的法律、财务、投资审查、公共关系等领域。因此,建议中国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实力,一方面组建本公司投资美国的项目团队,有效组织利用内部 资源;另一方面,视情聘请项目可研咨询公司、环评、公司事务律师、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关等专业咨询公司。
根据中国驻美使馆经商处对近年在美成功投资或公开上市的中国企业[1]调查情况看,受访企业均建议,赴美投资应聘请专业咨询公司或顾问,消除认为相关费用属于“乱花钱”等认识误区。
四、注意投资地点的选择
投资地点选择要依据企业自身业务发展、对外部资源和市场利用的需要。一般应优先选择产业集聚度高、交通便利、信息灵通、商机较多、生活便利的城市。
需 要注意的是,在某个州创建公司后,如今后要在其他州开展业务,还需获得这些州政府的许可。因此,企业最初设立地点不能仅考虑税务优惠,而忽视市场资源等其他关键要素。例如:美国个别州整体税率较低,对企业财务要求更为宽松,许多外国投资者将美国分公司总部或财务中心设在那里,但应该看到这些州的经济发展水 平往往并不是很高,人口、市场容量也相对有限。
据美国德勤公司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在美雇用人数最多的五个州分别为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得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伊利诺伊州。
外商投资企业在美国雇用人数最多五个州投资环境比较[2]
五、注重诚信、合法经营、争取支持、规避风险
中 国企业在设立注册、日常运营、税务申报、聘用雇员等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诚信和知识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与美国联邦政府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政府、当地选区的国会议员、州议员和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争取优惠政策,并就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沟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主动融入当地社区,重视工会组织,妥善处理劳资关系,与媒体保持良好沟通、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要树立风险意识,企业跨国投资前要对面临的潜在政治、法律、营商环境等风险了然于胸,制定并严格实施风险防控措施,通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选择项目投资方式、利用保险组合、引入合资伙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减少诉讼风险、增加本土化运作等多种方式规避、应对风险。
第二节 在美设立企业基本程序
一、确定公司形式
在美国设立公司,可设立代表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等多种形式等,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即可注册。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联邦公司法,各州对设立公司流程制定规定。
(一)常见形式
美国常见的公司形式主要有C类股份有限公司(C-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Company)、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Partnership)、有限责任合伙公司(Limited LiabilityPartnership)、个人独资公司(Sole Proprietorship)等。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形式是C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1、C类股份有限公司
C类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股东(shareholders)共同所有的独立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票(stock)。该形式将股东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股东个人财产受到保护,股东个人通常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C类公司具有双重纳税的特点,当C类公司分红时,公司需要对分配的利润交税,股东个人同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C类公司在董事会管理下运行,董事会负责公司决策事务,经理人员负责日常运营,股东不参与日常管理。符合条件的C类公司可通过上市公开发售股票开展融资。C类公司通常以名称加上“Incorporated”一词的缩写“Inc.”或“Company”一词缩写“Co.”作为标记。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者被称为“成员”(members),成员根据投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interest),对公司债务承担不超过个人出资额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或成员个人名义报税,避免了“双重征税”,但不适合今后有公开上市计划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在名称后加上字母缩写“LLC”为标记。
(二)注意事项
对外国公司来说,在美国设立公司应尽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公司(subsidiary corporation),而不设立分支机构或分部(branch)。原因在于,分支机构将被视为海外总公司的一部分,美国税务局可能会要求其申报全球收入,总部还要为该分支机构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而附属公司只需为在美本土产生的利润纳税,总公司也不承担其违法经营责任。
在美国注册公司对经营行业和项目限制较少,但从事金融、电信、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能源等行业存在准入限制。一般来说,为便于将来扩大企业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可注明其计划经营的业务,或笼统写“等一切合法的商务活动”。
一般情况下,注册公司时无需验资,也无资金限制。如公司在某州注册后,需跨州经营业务,则要获得其他州政府的许可。因此,在选择筹建公司的州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公司法、税务、对公司活动的限制程度等因素。
二、注册公司程序
在美国申请注册公司手续各州不同,一般包括:准备公司章程,包括公司名称、公司经营期限、认可股数和类别;签署和认证公司章程;将公司章程连同所需费用提交拟注册州;收到州务卿颁发的公司执照等6道程序。在注册公司的不同阶段,需要与各州不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一般至少涉及州务卿办公室、州税收和财政署、州劳动署等部门。
世界银行《2011年美国营商报告》[3]以在纽约州注册企业为例,简要说明了注册程序:
(一)预留公司名称(为可选项)、提交公司章程
在美注册公司可选择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包括集团、公司、大学、学院、研究院、协会、商店、工厂等,但该名称应未被其它公司注册。经登记注册后,公司即成为政府批准的、合法登记的美国公司。
企业在注册公司前,可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Divisionof Corporations, Secretary of the State Department)申请预留公司名称(为可选项),提交预留公司名称申请(Application for Reservation of Name)。申请费20美元,预留公司名称为60天,其后可延期2次共60天,每次延期费用也为20美元。
企业成立者必须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递交公司章程,相关表格可在州务卿官方网站下载,也可在当地法律材料商店购买。申请处理时间约两周,需缴纳费用275美元,其中200美元为申请费用(filing fee),75美元为加急服务费(expedited sevice fee)。如额外缴纳150美元可在两小时内完成审批,75美元可在当天完成,25美元则在24小时内完成。企业成立获批后,将由州务卿发放资格证书(Certificateof Qualification)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拟注册企业所在行业不同,往往还需要申请符合美国联邦、地方州政府规定的许可(permit),例如:环境保护、建筑施工、农产品加工检验检疫等。由于各州、各行业要求迥异,难以一一列举,建议洽询州和当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咨询专业律师意见。
(二)申请雇主识别号码(Apply for feder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
为便于税收征缴和识别雇主,企业帐户的拥有者需申请雇主识别号码。此申请免费。申请人可登陆美国国内收入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获取SS-4表格,也可电话申请并从IRS网站[4]下载表格填写。
根据反馈方式不同,处理SS-4表格所需时间也不一样。互联网在线或电话申请(1-800-829-4933)可获得即时办理;传真需要4个工作日;而邮寄则需4周时间办理。
(三)注册州销售税 (Register to collect State sales tax)
凡销售“有形个人财产(货物)及其他特定产品和特定服务”的公司,必须在纽约州开业经营之前至少20天,登陆纽约州税务和财政厅网站[5](New York StateDepartment of Taxation and Finance)选择在线注册销售税,或递交DTF-17表格。此手续免需付费。
(四)向州劳动厅进行雇主登记 (Register as anemployer with the Unemployment Insurance Division of the State Department ofLabor )
企业设立者必须向纽约州劳动厅[6](New York StateDepartment of Labor)提交NYS-100表格,劳动厅将审核该公司是否符合纽约州失业保险法规定。如合规,州劳动厅将按季度向该公司发送预扣所得税、申报工资等材料。
公司雇主可登录纽约州劳动厅网站在线注册,或填写并邮寄NYS-100表格。在进行劳动厅雇主登记之前,该公司必须完成第二个步骤,即,在美联邦税务局获取联邦雇主识别号码。此项登记免费。
(五)安排职工赔偿保险 (Arrange for 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anddisability insurance)
作为雇主,公司设立者必须在法定私人保险公司等为职工购买雇员赔偿保险以及伤残保险。该公司的联邦雇主识别号(EIN)是劳工赔偿委员会沟通的主要依据。在为雇员办理赔偿或伤残保险时,该公司必须将EIN号码递交给承保单位。此项手续免费。
(六)公告并提交公告证明(Arrange for publication and submit certificate andaffidavits of publication)
新建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必须在成立后120天内发布两次公告宣布公司成立事宜。为此,新公司应向纽约州州务卿办公室公司处提交两份公告书面陈述和一份公告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证明书费用为50美元,公告费用各县(市、郡)不同,一般在350美元至1500美元之间不等。
三、聘请律师或专业咨询公司帮助设立企业
美国各州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新设企业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因此,对于缺乏在美运营经验的外国投资者,很多州负责投资事务的政府部门会建议他们在新设企业时聘请当地专业律师。
在 美国注册公司程序透明,但非专业人士很难掌握相关全部法律,特别是各州立法繁多,在环境、劳工、税收等各个领域,各州都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一旦违反规 定,即可能面临罚款、禁止设立等处罚措施。因此,在设立公司之前,通过聘请会计师、公司事务律师,寻求专业咨询和帮助,将有助于企业顺利注册和尽早开始运营。
本指南在附件中也列明了部分跨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仅供参考。[7]
四、如何联系美各州政府负责投资事务的部门
如前所述,美各州有关公司注册、税务、运营的法律法规不同,建议中国企业在具体办理企业注册、投资咨询过程中,与当地政府负责投资事务及商务主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资源,提前了解有关信息,早作准备。
美各州、哥伦比亚特区及领地政府负责投资事务的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见下表[8]。
[1] 调查企业包括:上海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 [2] 资料来源:美国德勤公司。 [3] 请参见世界银行发布的《2011年美国营商报告》(Doing Business 2011 UnitedStates)http://www.doingbusiness.org/~/media/fpdkm/doing%20business/documents/profiles/country/USA.pdf/ [4] 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http://www.irs.gov/ [5] 纽约州税务和财政厅网站:http://www.tax.ny.gov/ [6] 纽约州劳动厅网站:http://www.labor.ny.gov/ [7] 部分从事海外投资服务的跨国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在中国分支机构联系方式,请见《指南》附件十。 [8] 根据美国商务部“选择美国”办公室(SelectUSA Office)提供的材料整理,更新至2011年9月。 第三节 在美国绿地投资 对于外国投资者赴美从事绿地投资,美联邦政府不设外资审查程序,地方政府依据项目性质、地点,可能会要求投资者申请特定许可,例如:与环保有关的空气排放许可。许可类型、名称也因所在州、郡不同而异,具体可通过咨询各州商务、投资主管部门获取。 一、基本流程 (以新设制造类项目为例)[1]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赴美新设制造类项目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制定战略 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海外建厂的部署规划,经过国别筛选比较,确定在美国投资。 (二)项目调研及选址 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组织本公司自有团队或聘请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分析,为项目立项提供详实依据。一般项目调研需比较目标市场容量、综合成本、地域优势、配套设施、优惠政策、劳工关系、同业竞争、投资风险等,随后遴选出若干备选厂址。公司派出团组赴美实地考察,确定最终厂址。为增进双方了 解,可视情邀请美方赴本公司考察。 (三)履行国内审批手续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3]等规定,完成相应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四)项目公司注册及实施工作 中国企业成立赴美投资项目筹建组,在项目调研报告基础上,组织设计单位、国际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国外法律、财务、环评等咨询公司开始实际运作前期项目。 1、公司设立。聘请项目所在地专业律师,依照所在州、郡的法律规定起草公司成立文件,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在获得州务卿签署的公司成立证书后,项目公司即正式成立。新设企业注册流程可参见本章第三节“在美设立企业基本流程”。 2、购买土地。首先,对拟定选址进行考察,一般可通过地产中介公司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购买意向协议,并按协议条款支付定金或保证金,以锁定目标地块。随后,启动边界测定、地质初勘、环评申请。 3、申请环评等许可。具体许可随各州以及项目性质不同而变化,例如:在加州新设制造类项目要符合“加州环境质量法”(CEQA),获取“环境影响报告”[4];在得克萨斯州,则需要向得州环境质量委员会(TCEQ)递交申请,经过为期18个月的评审,获取空气排放许可[5]。 4、争取优惠政策。在中国企业赴美投资考察前期阶段,应与项目所在州、郡、社区政府部门接洽,争取对方在税收、扶持基金、本地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投资者和项目才有可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在联邦层面,美政府也为投资者提供激励方案,具体可在“选择美国”网站上查询。[6] 5、配套公共设施洽谈。与当地供电、输电企业、供排水单位、其余生产要素供应商(如天然气、工业气体等)、物流交通运营商(如:铁路、公路、航空、港口等)就选址周边配套设施、接入方案进行协商落实。 (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7] 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内企业完成在美投资后,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备案。 二、赴美绿地投资中的风险控制 中国投资者赴美绿地投资中主要挑战为风险控制(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投资),中国企业在启动项目前、投资过程中、后续运营等阶段,可成立专门项目风险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识别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政治、法律、自然等各类风险,针对具体风险事项,制定风险管控流程和控制措施,与律所、顾问等专业咨询机构及时对风险可控 度进行评估,确保不出现项目颠覆性等重大风险。 中国企业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控制投资风险: (一)优化投资流程的设计,例如:制造类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EPCM)”等模式,减少项目设计、建设施工、安装期的风险。 (二)利用海外投资保险、商业保险等组合方式化解、减少项目风险。 (三)考虑引入美国本土合作伙伴。 (四)项目实施务必统一规划、稳步实施,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改进风险控制流程。 (五)强调知识产权、劳工权利保护,避免在项目实施、运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或劳工诉讼等可能导致持久争议的风险。 (六)积极推进本土化运作,在人员聘用、物资采购、施工建设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美当地人员和供应商,争取得到美方支持。 三、对中国企业赴美绿地投资的建议 (一)聘请专业机构及顾问 如中国公司对美市场环境、法律体系等不熟悉,建议聘请专业机构,一般包括:公司事务律师、环评律师、财务顾问、环评咨询公司、公关公司、行业顾问等。通过当地咨询公司及顾问开展政治、经济、法律、市场、原材料等宏观、微观领域调研,确定投资地址。与投资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一同制作商业计划书。有能力的中国企 业,还可将财税、保险、人力资源、公关、物流等事务,外包给相应专业机构办理,确保投资初期不走错路、少走弯路。 (二)密切联系美政府及行业协会 争取当地州、郡政府、国会、州议会的支持,争取投资优惠政策;与行业协会接触,取得对方理解;多与在美中资企业商会(如:美国中国总商会)以及本企业所在社区加强沟通,学习、理解、融入当地文化,力争尽早真正成为美国企业。 (三)引入合作伙伴 为降低中国企业初出国门的风险,可以考虑与美本土企业共同新建合资公司,借重合作伙伴对美国的深入了解,加快融入本土进程,更快获取投资美国经验,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合作共赢。 一、基本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赴美开展并购项目基本流程如下[8]: (一)企业综合考虑战略与发展规划、企业财务状况、融资渠道等因素,制定并购计划。 (二)通过企业自有信息渠道、外部推荐介绍、聘请专业咨询公司等方式,寻找并初步确定拟并购目标公司。 (三)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接触,通过实地考察、谈判,确定目标公司或其所有人的出让意向,掌握大致交易结构和要价范围。 (四)与目标公司签订包括独家谈判期限等内容在内的保密协议。 (五)组建投资团队实施并购项目。通常由本公司内部人员、外聘咨询公司(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行业技术顾问)等组成。 (六)做好财务、法律、市场、技术、人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整体分析并购项目的可行性。包括对并购项目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研判收购是否有可能受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等政府部门审查,并做好相应准备。 (七)本公司内部制定财务模型,对报价、交易结构和其他条件进行内部分析、评审。 (八)就收购价格和其他条件等对外进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部分并购项目可能在尽职调查前签署《意向书》)。 (九)并购双方起草、谈判、修改、签署收购协议。 (十)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相应境外投资核准手续。 (十一)在美国联邦政府层面,根据并购项目性质和金额不同,部分项目需要获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反垄断或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批准。 除此之外,通常情况下并购项目无需再向美国州政府申请批准,但部分州需要向州政府主管企业登记注册的部门备案,例如:在特拉华州,兼并后成立的新企业需要向州务卿办公室(Office of theSecretary of State)提交兼并协议,提交后交易立即生效。具体事宜建议向专业律师或并购目标企业所在地州政府咨询。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并购的美国企业此前运营受联邦或州法律法规监管,例如:银行或能源行业,那么相关监管法规同样适用于并购交易完成后的企业。 (十二)并购交易双方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以及此前已与目标公司签约的第三方需要完成内部批准程序。如果并购双方中有一家或双方是公开上市企业,还要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批准。至此,并购交易完成交割。 (十三)根据中国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 (十四)并购完成后的企业进入整合运行阶段,这也是决定并购交易成败最为关键的环节。 二、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9]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是一个跨部门行政机构,职能是监督和评估外国投资兼并、收购美国企业交易,并根据交易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程度展开初步审查或正式调查,提出建议,直至视情交由总统决定是否批准交易。 CFIUS根据1975年福特总统第11858号行政命令设立,成立后权力相对有限,直至1988年美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外资并购美国内企业,并将审查并购项目责任赋予CFIUS。2007年,布什总统签署《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要求外国收购方和目标美国企业共同提交交易材料供CFIUS审查或调查,并扩大了CFIUS成员范围,要求其定期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 目前,CFIUS由财政部牵头,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办公机构设在财政部。CFIUS成员包括以下11个部门负责人:财政部、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商务部、国防部、国务院、能源部、贸易代表办公室、科技政策办公室、国家情报局、劳工部。其中,国家情报局、劳工部不具备投票权。此外,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等5个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CFIUS工作。 CFIUS审查范围明确限制在国家安全风险领域,侧重评估外国收购方公司背景、被收购美企业资产和客户性质以及交易本身可能对美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等。审查过程不考虑国家经济风险等经济因素。由于美相关法律对“国家安全”未给出明确定义,CFIUS在审批过程中具有一定裁量权。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最佳选择是主动将可能涉及对美国家安全产生影响的交易申报给CFIUS。CFIUS成员部门也可主动对交易进行审查。CFIUS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review)。如CFIUS认为该项目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威胁,或需要调查、了解更多信息,则进入为期45天的正式调查(investigation),决定是否批准交易。CFIUS可视情将部分交易向总统递交调查报告,总统在接到报告后15天内作出是否阻止交易的最终决定。 (二)CFIUS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项目的影响 并购项目双方对于CFIUS的申请及备案程序属自愿(voluntary)行为。但根据美国财政部网站对于CFIUS审查流程的介绍以及部分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如果中国企业并购目标美国企业可能涉及CFIUS关注的国家安全领域,并购交易双方宜主动与CFIUS接洽,事先通报交易情况,视情履行初步审查程序。 一般而言,如果并购交易双方事先未向CFIUS通报有关交易情况,待CFIUS要求对交易发起审查时,则表明CFIUS认为有关交易可能威胁或损害美国家安全,这时可能对正在谈判或业已交割的项目产生负面影响。 (三)关于中国企业应对CFIUS的建议 一是审慎选择投资领域。一 般来说,信息安全、国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高。由于不同并购项目的内容千差万别,建议有意在美开展并购项目的中国企业,在选择并购对象和涉及领域上,事先做足功课,全面、深入、科学地做好可行性研究和交易风险评估。 二是加强与CFIUS沟通。在项目前期,根据评估具体结果,可考虑加强与CFIUS的沟通、联系,主动介绍并购投资目的,征询对方意见,达到增信释疑的目的,为项目后期顺利进展奠定基础。 近年曾代理过中国企业在美并购项目CFIUS审查的美国律所[10]建议,以“直截了当”(straightforward)的方式面对CFIUS是最佳方法之一。中国企业不应该试图想规避CFIUS审查。如CFIUS在 并购交易途中或交割后主动介入调查,则说明美政府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各方意图存有疑虑,相应作出阻止交易的可能性会更大。如中方在美并购项目涉及美国家安全,例如:国防、互联网、计算机、电子通讯等领域,并购企业双方应直接回应美政府可能的安全关注,作为收购方的中国企业应表示愿意与CFIUS签署特定协议,以打消其“国家安全关注”。在涉及安全关注领域的并购案例,类似“风险调节协议”(risk mitigationagreements)是CFIUS批准交易的必要条件。 三是重视聘请专业咨询公司。CFIUS对 外国投资审查涉及程序较为复杂,要求企业提供大量资料、情况说明,一般企业内部缺乏通晓美法律、程序的专业人才。因此,建议中国企业重视律所、公关公司等专业咨询机构作用,注重考查对方从业经验、所擅长的领域,根据企业自身财力、项目性质选择适合的咨询服务公司,可优先考虑在中、美两国均设有办事机构的跨 国咨询公司,这样前期咨询、签约事宜可在中国进行,具体工作则由该咨询机构美国当地团队完成,并在这一过程中保持及时、顺畅沟通。 需要注意的时,中国企业在遴选、确定咨询公司后,应建立相互信任,真正重视咨询公司意见,不可流于形式。 四是务实低调推进[11]。中国企业在准备CFIUS审 查以及整个项目并购过程中,要重信守诺,真实、及时、全面、完整地提交美政府审批所需材料;注重务实推进,避免引起炒作。在实现互利共赢方面多做工作,加强双方沟通,多了解美联邦、地方政府及国会、并购目标企业、项目所在社区等利益攸关方的关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方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以及与当地政 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在企业整合运营中,用好现有的管理层和人力资源,尽量避免“大换血”、“大震荡”。 三、美国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 (一)相关法律 根据美国《1976年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 of 1976,简称“HSR法”),对达到特定门槛的资产、股票并购,应在并购完成前向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并在规定的等待期(通常为30天,现金并购为15天)结束后,才能进行并购。HSR法授权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司法部反垄断局在并购完成前对拟议中的并购所引起的反垄断问题进行评估,如认为并购可能具有反竞争性,FTC和司法部有权在交易完成前提出异议。为强制并购当事人在并购调查期间提供信息和证据,除了HSR法规定的调查手段,FTC还可以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6条和第9条,司法部反垄断局可以根据《反垄断民事程序法》签发强制民事调查令。 (二)HSR法具体实施细节[12] 1、适用范围 一般而言,HSR法案要求如果一次并购超过2.537亿美元,则必须提交HSR审批。同时HSR法案也要求,如果交易介于6340万美元和2.537亿美元之间,且交易的某一方年净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70万美元,而另一方的销售额或者总资产超过1.269亿美元,则也需要提交HSR审批。低于6340万美元的交易不在HSR的审批范围之内。 2、提交材料 需要披露并购的条件和时间,并且提供提交审批方的公司结构、营业收入等具体信息,包括持股超过50%的企业信息;持股数量为5%到49.99%的企业信息;在美国从事业务的信息(按照美国统计局针对制造业分类提供);在美国从事的业务所获得的美元收入。 3、审批流程 HSR采取“两段式”程序。第一阶段的初始审批等待时间为30天,在此期间美政府会基于提交的审批资料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如美政府决定不进行调查,则可能在30天期满前就终止等待、审批通过。如决定要进行调查,则进入第二阶段,届时美政府可能会要求补充额外的信息和资料(“二次要求”,Second Request),此时审批等待期限可以延长。在“二次要求”期间,政府将决定是否将该交易提交法庭、寻求禁止令,来阻止交易完成。 根据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公布的HSR法最新报告[13],2010年进入第二阶段、被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的并购案例仅占联邦贸易委员会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1.8%、占司法部反垄断局受理并购申报总数的2.3%。 4、审批费用:费用由收购方在提交审批申报时缴纳。具体费用金额:低于1.269亿美元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45000美元,介于1.269亿美元和6.344亿美元之间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125000美元;6.344亿美元及以上的交易的审批费用为280000美元。 一般而言,赴海外上市融资不属于对外直接投资范畴,但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登陆美国股市。鉴此,本《指南》对赴美上市融资进行简要介绍。 一、美国证券市场简介 美国证券市场分为两大板块: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一)交易所市场典型代表是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距今已有200多年历史,有集中交易大厅,采用竞价制度。 (二)场外交易市场来源是指早期一些企业股票在交易所外进行交易,人们形象地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 the Counter)或“场外交易”,这些交易由国会于1939年授权设立的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管理。 按照上市报价要求从高到低的顺序,OTC市场涵盖了NASDAQ(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常被称为“纳斯达克股票市场”)、OTCBB(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和粉红单市场(American Pink Sheet Market)。OTCBB供不能满足NASDAQ条件的场外交易股票进行交易;粉红单市场是美国柜台交易(OTC)的初级报价形式,它为那些选择不在交易所挂牌上市、或者不满足挂牌上市条件的股票提供交易流通的报价服务。通常,在粉红单市场交易的公司是比OTCBB上规模更小的公司。 上述证券市场分工明确,连接紧密,不同类型的企业和投资者,都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美国资本市场找到符合特定需求的交易平台。 二、中国内地企业在美上市整体情况[14] 根据纽约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北京代表处提供的材料,自首家中国企业——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7月在纽交所上市以来,截至2014年5月底,共有75家中国内地公司在纽交所上市。 根据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网站数据[15],截至2014年5月底,有120家中国内地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 (一)从企业性质看,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大型国有企业相对较少。 (二)从行业分类看,在纽交所、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中国企业多集中在服务业、高科技、能源等行业。近几年,还出现了较多消费类、医药用品类公司。 三、内地公司赴美上市主要途径和方式 (一)赴美上市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1、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Public Offering,IPO),即根据美国证券法规定,经向美国证监会注册后进行的公开融资和上市。 考虑到证券结算和不同国别的证券税赋等因素,中国公司赴美进行首次公开发行通常采用发行美国存托股证挂牌(American DepositaryReceipt,ADR)的形式。美国存托凭证是面向美国投资者经美国存托人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发行人的股票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ADR发行也涉及到证券的公开发行,因此发行ADR的美国存托人也需要注册,而发行人则须履行定期报告的义务。ADR可分为无保荐的存托凭证(Unsponsored ADR)和有保荐的存托凭证(Sponsored ADR)两大类。有保荐的存托凭证根据其不同的筹资能力、交易场所以及注册登记要求等,又可进一步分为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以及Rule 144A存托凭证四个细类。 通常公众关注的国内赴美上市的大部分公司是级别较高的第三级ADR,是需要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具备融资功能,并需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 2、反向兼并(ReverseTakeover,RTO),俗称“借壳上市”,是一种简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过与一家几乎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合并,该私人公司反向并入该上市公司,该上市公司成为一个全新的实体。反向兼并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方式: Form-10交易。是指一家美国的壳公司,基本没有资产,通过按期向美国证监会递交Form-10表格保持公众公司的资格,但是没有在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OTCBB)挂牌,俗称“未上市的壳公司”。一家中国公司和这样一家Form-10公司合并,然后向公众发行股票,融资规模大都在5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之间,完成融资后到全美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该过程即先借Form-10未上市公司的壳,然后再公开发行并上市。 Re-IPO:也称“重新上市”。是指一家已经在柜台交易市场挂牌,或者已经完成Form-10反向并购的公司,通过向美国证监会改变注册地点,由美本土上市公司变成一家外国公司,然后重新向美证监会递交F-1表格,在获美证监会批准后发行股票,融资规模大都在500万美元到2000万美元之间,完成融资后到全美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上述两种交易方式主要差异在于: 一是Form-10交易下的壳公司原来仅具有公众公司地位但其股票未上市,而Re-IPO交易下的壳公司可能原来已经在主板上市。 二是Form-10交易下,上市主体以美国公司身份进行有关发行上市申请(S-1表格),而Re-IPO一般是以外国公司身份申请(F-1表格),在信息披露方面具备一些豁免优势。 (二)不同途径和方式适用不同类型的企业 1、IPO IPO是传统融资上市方式,需严格按照美证券法、交易所规则履行申请、注册、招股和上市的一系列程序。IPO上市过程通常由行业声誉较好、质量较高的中介机构团队协助。由于这一过程直接涉及发行新股和融资,因此美证监会审核相对严格,发行费用相对较高,整体流程涉及时间较长。 通过IPO方式上市的公司,较反向兼并上市的公司,通常有更好的市场影响力,主流机构研究覆盖较多,上市后交易相对活跃。由于不少企业在上市前引入了风险资本和私募基金投资者,外部投资者也通常要求企业采用IPO方式上市。 2、反向兼并 反向兼并主要优势在于上市成本较低,手续较少。此外,反向兼并不但可以使用现金,也可以使用换股方式,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也是一大优势。 (三)不同上市途径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 美国上市的基本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基础(disclose-based system),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决策风险,因而在法规层面对拟上市企业的要求和条件相对较少。 美国上市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宏观层面对证券发行、交易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监管规则是对上述证券法律在具体操作中的监管规则和指引。 经申请、注册等一系列程序的IPO方式是常规意义的“正向”上市方式;反向兼并上市方式是满足美国公司法律和证券法律规定的一种结构重组和资本运作方式,也广为美国资本市场和监管机构接受,但相关操作均需满足美国证券法律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规定。 四、对赴美上市外国企业的要求 下述条件为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非美国公司在各板块上市的最低要求,具体请以美证券交易市场的答复为准。 (一)纽约证交所[17] 首次上市的要求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一是股票发行及规模(distribution)。美国整股股东(round-lots holders,持股100股及以上)超过400人;公众持股数量大于110万股。关于公众持股的市值金额,以IPO或分拆上市的,应大于4000万美元;以其他形式上市的,超过1亿美元。 二是公司财务状况(financialcriteria)。纽交所要求首次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方面要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之一: 1、利润指标。过去3年税前净利润总和不少于1000万美元,近2年中的任何一年不少于200万美元;第三年必须为盈利。或,过去3年税前净利润总和不少于1200万美元,最近一年不少于500万美元,下一年度不少于200万美元。 2、市值标准。全球市场总值至少7.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至少为7500万美元。或者,按照市值加现金流标准,全球市场总值至少5亿美元,最近12个月总收入至少1亿美元;经调整的现金流,前三年总和大于2500万美元,且每年为正值。 3、关联公司上市(适用于已在纽交所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全球市场总值至少5亿美元,公众持股部分市值大于6000万美元,公司经营时间超过12个月。 4、资产加股票。在IPO之后,全球市场总值超过1.5亿美元,总资产超过7500万美元,股东权益大于5000万美元;股价不低于每股4美元。 纽约证交所驻北京代表处联系方式 网站:http://www.nyse.com/audience/china.html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一座1609室 邮编: 100004 电话: 010-65052188 传真: 010-65059105 (二)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18]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首次上市标准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联系方式(关于纳斯达克上市标准或申请程序信息) 联系电话(美国): +1 (877) 536-2737, +1 (301) 978-8008 五、赴美IPO主要程序[19] (一)组建上市顾问团队 在美国证券市场最终上市,需要一个高效的上市顾问团队协同运作。除了公司本身需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外,需组建一个包括投资银行、承销商、法律顾问、会计师在内的上市顾问团队。 投资银行将牵头领导整个交易和承销过程。公司应充分了解该投资银行是否具有曾协助过该行业其它公司在美上市的经验以及销售能力。 法律顾问必须具有美国的执业资格。同样,公司应考虑其是否有证券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美国一般会计准则(GAAP)独立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该所也应对中国会计准则有全面的了解。 (二)尽职调查 公司将在上市顾问团队协助下,对公司管理、运营、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深入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将为公司起草注册说明书、招股书、路演促销等奠定基础。 为更好把握和了解发行公司的经营业务状况,以便于起草精确和有吸引力的招股书,主承销商、主承销商的法律顾问以及发行公司的法律顾问将对发行公司财产、有关合同协议作广泛的审查,包括全部贷款协议、重要合同以及政府许可等。他们还将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等进行讨论。同时,主承销商往往要求 公司法律顾问、会计师提供有关在注册说明书中列明事件的意见。 承销协议书将约定由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有关公司的合法成立及运营、发行证券的有效性以及其他法律事件的法律意见。承销协议还将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关于注册说明书是否充分披露的意见。最后,发行公司还要需要提交一封“安慰信函”(comfort letter),即由独立的注册会计师确认注册说明书中的各种财务数据。 (三)注册、审批 根据美国证券法要求,证券在公开发行之前必须向美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且向大众投资人提供一份详尽的招股书。注册、审批是上市的核心阶段。公司、公司选任的法律顾问和独立审计师将共同准备注册说明书的初稿,因此,法律顾问的能力和经验在此阶段会得到充分发挥。注册说明书应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包含招股书, 第二部分包括补充信息、签字和附件。 招股书必须符合美国证监会的要求,必须真实地披露相关表格要求的信息。通常,对境外公司的披露要求与美国本土公司是一致的,包括公司过去5年的业务、风险因素、财务状况、管理层的薪酬和持股、主要股东、关联交易、资金用途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四)路演 按照美国证券法及惯例,股票注册说明书提交以后,发行公司和承销商就可以开始发出股票出售的要约,即发布初步招股说明书和做路演。所谓路演,指承销商(投资银行)和发行公司进行一系列宣传活动,与潜在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管理人讨论股票发行状况和前景。路演一般要持续2-3周,通过在各地做巡回报告来完成。 发行公司、承销商通常选择在美国主要城市和金融中心,如纽约、旧金山、波士顿、芝加哥以及外国金融中心等地进行推介,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并回答问题,以招揽投资者兴趣。承销商和发行公司的律师会准备一份简要介绍以及模拟问题及答案。路演结束后,承销商和发行公司会对可能的发行数量、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对发行的 受欢迎程度也会有更多认识。在注册说明书宣布有效后,承销商和发行公司确定最后发行定价。同时,承销商与分销商分配发行数量。发放给机构投资者的股票一般会在定价后三天内完成交易,接下来就是公开上市交易。至此,完成整个公开发行程序。 (五)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涉及的地方法律问题 美国证券监管部门为确保上市公司行为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美股市声誉,对在美国上市公司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求十分严格。拟赴美上市公司在上市阶段以及上市后,在招股书、财务运营报告等各项信息披露必须真实、透明、及时,否则将面临美证券监管部门调查,或来自投资者法律诉讼,导致本公司信 誉、在美上市资格等受到严重影响。 股票的首次公开发行除了要遵守联邦证券法,还需注意符合州证券法的规定。各州证券法通常被称为“蓝天法”(State Blue Sky Laws)。一些州侧重于审查发行公司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了真实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投资决定,而另一些州则制定了具体标准来确保股票发行结构、条件对投资者是公正的。 州蓝天法要求在股票发行给其居民之前先在本州登记。大多时候,州蓝天法内容针对预防欺诈活动,每州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相关事务,一般由州证券委员会负责。由于在NASDAQ市场上发行的股票门槛比较高,大多数州都会免予蓝天登记,但在OTCBB场外交易的股票则不能得到豁免。有关蓝天法执行一般由承销商律师负责处理。 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在遇到困难时,要通过合法手段为自己争取权益。在美国,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经营,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美国为判例法系国家,法律法规发达完备,美企业、个人习惯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端。由于中美两国法律体系不同,且有语言沟通问题,建议中国企业聘请当地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一旦涉及经济等法律纠纷,可借助律师力量,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在美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密切联系当地政府,争取项目所在地政府支持和帮助,及时通报企业发展情况,反映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求所在地政府更多支持。 在美中资企业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情况,除及时向中国驻美国各使领馆、公司总部报告以外,应第一时间与当地政府和警方联系,尽快取得支持和帮助。 二、联系中国驻美国使领馆 (一)中国驻美国使领馆 中国驻美国使领馆领事部向在美中国公民提供领事保护。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公民享有本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当其正当权益如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受到侵犯时,或受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时,领事官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以保护,必要时进行交涉,包括要求惩凶、道歉、赔偿损失、防止事件再次发生和取消无理 措施等。本国公民若被逮捕、监禁或以其他方式被剥夺自由,有权要求会见领事官员或与之通讯。领事官员有权探视该公民。 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驻纽约、芝加哥、洛杉矶、旧金山和休斯敦等5个总领馆。有关中国驻美国各使领馆下设机构及联系方式,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驻美国大使馆:http://www.china-embassy.org/chn/ 驻纽约总领馆:http://www.nyconsulate.prchina.org/chn/ 驻芝加哥总领馆:http://www.chinaconsulatechicago.org/chn/ 驻旧金山总领馆:http://www.chinaconsulatesf.org/chn/ 驻洛杉矶总领馆:http://losangeles.china-consulate.org/chn/ 驻休斯敦总领馆:http://houston.china-consulate.org/chn/ (二)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经商处(室)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下设经济商务参赞处,其主要职责包括:在使馆统一领导下,促进中美双边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与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外经贸主管机构保持日常性联络;代表中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外经贸事务与美国政府机构进行联系交涉;参与多双边经贸谈判和协议的商签;宣传和介绍中国的外经贸政策;为中、美两国工商界 提供进出口业务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的商务纠纷;向美国公司发放中国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的宣传材料和邀请信函;协调中国企业来美参展和进行商务活动等。 此外,在中国驻美5个总领馆下也均设经商室。 中国驻美使(领)馆经商处(室)网站及管辖区域如下: 驻美国大使馆经商处:http://us.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特拉华、爱达荷、肯塔基、马里兰、蒙大拿、内布拉斯加、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南卡罗来纳、南达科他、田纳西、犹他、弗吉尼亚、西弗吉尼亚、怀俄明。 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http://newyork.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康涅狄格、缅因、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新泽西、纽约、俄亥俄、宾夕法尼亚、罗得岛、佛蒙特。 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http://chicago.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科罗拉多、伊利诺伊、印第安纳、艾奥瓦、堪萨斯、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苏里、威斯康星。 驻旧金山总领馆经商室:http://sanfrancisco.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阿拉斯加、北加利福尼亚、内华达、俄勒冈、华盛顿。 驻洛杉矶总领馆经商室:http://losangeles.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亚利桑那、南加利福尼亚、夏威夷、新墨西哥、太平洋岛屿。 驻休斯顿总领馆经商室:http://houston.mofcom.gov.cn/ 管辖区域包括:阿拉巴马、阿肯色、佛罗里达、佐治亚、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俄克拉何马、得克萨斯。 三、防患于未然,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中国企业到美国开展投资合作,要客观评估潜在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内部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实际演练,确保制度得到落实、职责明确到人。 企业应对员工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时刻紧绷“安全弦”;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和日常安保工作,建立带班值班制度;投入必要经费购置安全设备,为员工购买合适保险等。如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沉着应对,力争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遇有火灾或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当地火警和医 疗救护电话,并及时报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本企业国内总部。 [1]根据近年在美开展绿地投资项目的部分中资企业提供的材料汇总而成。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请参见: http://hzs.mofcom.gov.cn/aarticle/zcfb/b/200905/20090506252047.html [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请参见: http://www.ndrc.gov.cn/wzly/zcfg/wzzcjwtz/t20050719_37411.htm [4]“投资者指南——在加利福尼亚设立企业”(Setting Up Business in California: A Guide for Investors),请参见:http://www.labor.ca.gov/panel/pdf/REV_July_2009_Setting_Up_Business_In_California.pdf [5] 可参见得克萨斯州环境质量委员会网站:http://www.tceq.texas.gov/permitting/air/forms/apd_cert_forms.html [6]请参见:http://selectusa.commerce.gov/investment-incentives [7] 中国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联系方式请参见: http://www.mofcom.gov.cn/mofcom/guobiebaogao.shtml [8]资料来源: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办公室、特拉华州州务卿办公室、弗吉尼亚州经济发展署、阿拉巴马州Mobile郡政府、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美国礼德(Reed Smith)律师事务所洛杉矶分所、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万向美国公司等。 [9]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Pages/Committee-on-Foreign-Investment-in-US.aspx [10] 由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 )高级合伙人、前美国国土安全部助理部长Stewart Baker提供。 [11] 部分建议由在美实施收购项目的上海电气印包集团子公司高斯国际提供。 [12] 根据2011年上半年在美实施并购项目的部分中资企业所提供材料汇总而成。 [13]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HSR法2010年度报告,请参见:http://www.ftc.gov/os/2011/02/1101hsrreport.pdf [14] 资料来源: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15] “纽约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名单”请见《指南》附件十一。 [16] 纳斯达克上市中国企业名单,请参见:http://www.nasdaq.com/screening/companies-by-region.aspx?region=Asia&country=China [17] 资料来源:纽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提供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标准》中文译本(具体以英文为准) [18]资料来源:《中国企业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指南》(中英文双语) https://listingcenter.nasdaqomx.com/assets/GPCH2011.pdf [19]资料来源:上海淘米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晓晖国际律师事务所编写的《美国资本市场融资指南》第四节 在美国兼并与收购投资
第五节 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
第六节 中国企业在美国遇到困难时如何应对